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等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报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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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机事培[2006]02号 省直、部属各单位: 受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我中心决定开展汽车驾驶员等34个职业(工种)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从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考核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职业(工种)、等级: 省直和在杭部属单位现在下列职业(工种)岗位上工作且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可申报以下职业(工种)的培训考核,等级为初、中、高级: 1、汽车驾驶员 2、汽车修理工 3、制冷设备维修工 4、电工 5、维修电工 6、餐厅服务员 7、中式烹调师 8、中式面点师 9、客房服务员 10、前厅服务员 11、收银审核员 12、商品采购员 13、营业员 14、仓库保管员 15、外收发员 16、话务员 17、市话机务员 18、长途机务员 19、美发师 20、保育员 21、锅炉操作工 22、锅炉水质化验工 23、热处理工 24、绿化工 25、电焊工 26、装配钳工 27、机修钳工 28、工具钳工 29、车工 30、铣工 31、镗工 32、铸造工 33、锻工 34、计算机操作员(全省统考) 二、报考条件: 凡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按规定的报名条件执行。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其报名条件原则上按如下要求确定: (一)高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工作年限20年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4年以上;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满5年,经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中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9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满5年,经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三)初级工 转正定级后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 参加培训人员经考核鉴定合格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聘用的依据。 三、 考核时间和报名办法 上述所有职业(工种)的培训、考核根据报名情况,凡符合开班要求的均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凡符合报考条件而未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二份,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于3月31日前到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处或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 四、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1、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处 地址:杭州市保俶路81号502室 邮编:310007 联系电话:0571-87052654 联系人:李敏 陈平 2、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45号8楼 邮编:310007 联系电话:0571-85214338 联系人:陆正强 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 联系电话:87057810 附:1、《职业资格培训报名表》 2、《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处、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人事厅工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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