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员
|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物业管理员 一、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六号令(2000年3月16日发),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物业管理员属于持证就业的目录。 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需求,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下发《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75号),决定在全国展开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工作。2002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下发《关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劳社鉴发[2002]3号),对物业管理人员统一鉴定作了详细规定。 2002年上半年在全国开展了首次物业管理人员统一鉴定,社会反响热烈,近1.3万人参加了考试,其中0.8万人通过了考试。2002年11月24日举行了第二次全国统一鉴定,1.7万人报名参加了考试,比上半年增长了41%,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反映出社会各界对高质量、高水平的物业管理人才的广泛需要。 二、组织实施 1.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领导。 2.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命题、考务管理、质量督导和发放证书等工作。 3.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报名、考前培训辅导、鉴定考核、考务管理、证书办理以及统计分析等工作。 4.根据各省规定,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的鉴定所(站)具体负责报名、考前培训辅导、鉴定考核等工作。 三、职业等级根据《关于2004年4月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4】05号)文件,物业管理人员职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2003年版)分为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三个等级。 四、鉴定要求 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条件: 物业管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 助理物业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物业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五、鉴定的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问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物业管理师鉴定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六、鉴定时间 具体时间见每年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发文。 七、证书颁发 |
|